郵政日戳是郵局處理郵政各類業務的一種專用戳記,作為確認郵政企業與用戶之間及郵政系統內部各局所、工種之間權責關系的重要印信,具有莊嚴的法律效力。郵政日戳又是郵政法規定的郵政專用品之一。其使用范圍和加蓋位置有明確的規章,現將其要點介紹如下:
一、使用規定
1、郵政日戳不能加蓋在內、外部的文件、公函、通知、介紹信等上面用來代替郵局或部門的公章,當然也不能起到其單位、部門公章的效力。
2、日戳中部一行字釘為表示處理業務的日期、時間,應當在每個工作日開始以前更換。如在一個工作日中有兩個(含兩個)以上處理頻次的,則須在下一頻次開始前更換“時”字釘。如城區營業窗口收寄的特快郵件一般有三個封發頻次,其日戳“時”字釘應按封發時間分別使用“11”“15”“18”,分別表示11點、15點、18點前收寄,明確其時限、頻次和責任段落。
3、更換日戳字釘應按規定時間進行,不得提前、推遲或弄虛作假、顛倒重換。
4、日戳每次更換字釘后必須在“日戳打印簿”(郵1615)上加蓋戳樣,要求做到戳印端正清晰、雙章(經手人、檢查人)齊全,經檢查無誤后方可投入使用。過戳機也應在每頻次使用前用白紙先過一戳印,經檢查正確之后將蓋有戳印的簽條粘貼在“日戳打印簿”上,加蓋兩章。
二、使用范圍
1、營業日戳用于收寄、封發各類郵件時使用,可蓋銷郵票、郵資圖案及加蓋在業務單據、購買郵票證明單等單式、憑證上。
2、投遞日戳用于處理進口的投遞郵件,主要加蓋在本支局(所)投遞的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上及進口路單、清單、領取郵件通知單、再投或改退批條上。
3、郵政儲蓄日戳在辦理郵政儲蓄業務范圍內使用,可用于加蓋在郵儲存折、存取款憑條等相關儲蓄業務單式和憑證上。
4、分揀、轉運、查檔等局內各工種生產單位使用的日戳只能在內部處理郵政業務時使用,可加蓋在收發郵件路單、封發郵件清單、郵件查詢回單等相關業務單式上,不能用來蓋銷郵票,也不得用于集郵等用途,如在分揀郵件時發現郵票漏銷,是不能用分揀部門的日戳去補蓋的,只能用戳邊將郵票滾銷。
三、加蓋位置:收寄時用于蓋銷郵票和進口的投遞日戳加蓋的方法及位置比較復雜,本文對此作重點解讀,其他內部日戳就不一一介紹。
1、對窗口收寄、筒箱開取的信函上所粘貼的郵票及郵資信封、郵資郵簡和郵資明信片上所印的郵票圖案,必須用當班日戳蓋銷。具體要求:一是要清晰,即日戳戳印表明的收寄局名和收寄時間的年、月、日、時均能清晰可辨。如發現不清,可在該郵件封面空白處另蓋一個,但一般只限補一次;二是銷票位置要適當,應使一部分戳印蓋在郵件上,具體操作時如遇單枚郵票,則將日戳蓋在郵票下部(如遇偉人郵票,注意避開其頭像),戳印約占圖案面積四分之一。郵件封面貼有兩枚郵票的,日戳蓋在兩枚郵票中間的下部;郵件封面貼有三枚郵票的,則第一個日戳蓋在第一枚與第二枚郵票中間的下部、第二個日戳蓋在第三枚郵票的右下角;郵件封面貼有四枚郵票的可蓋兩個日戳,各蓋銷兩枚郵票。總之,不能將一個日戳全部蓋在郵票的中部致使郵件封面上無戳印痕跡,這叫“全戳”,是不允許的。另外,一枚郵票上不能同時蓋上兩個日戳,此為“重戳”,同樣是不允許的。三是使用郵資機的,其戳印應加蓋在郵件的封面即正面空白處,注意盡量避開收件人名址區域。
2、投遞日戳的加蓋:進口投遞的郵件,必須加蓋當班投遞日戳。郵處規則對加蓋位置作出統一規定:要求信函加蓋在信封背面,如信函背面貼有郵票的,應注意不要將投遞日戳蓋到郵票上或與收寄日戳重疊;文件型特快專遞郵件加蓋在專用信封正面指定位置;物品型特快、印刷品蓋在正面空白處;明信片加蓋在空白處,不能蓋在背面圖案上及正面字跡處;領取匯款通知單、包裹詳情單和其他領取郵件通知單在該通知單指定的位置(印有一空心圓圈處)加蓋投遞日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