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郵政局的信息顯示,《集郵市場管理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集郵市場管理辦法》規定,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集郵票品業務實行備案制度。
《集郵市場管理辦法》規定,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依法取得《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申請人憑《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集郵市場管理辦法》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依法開展集郵票品的制作、銷售業務,按照《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票銷售網點的分布或者變動情況,包括經營集郵品業務的銷售網點的分布或者變動情況。其他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集郵票品經營者應當在《集郵市場管理辦法》施行后二十日內或者工商登記后二十日內到當地省級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舉辦展銷會從事集郵票品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展銷活動舉辦十五日前到當地省級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舉辦集郵票品拍賣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拍賣活動舉行十五日前到當地省級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據了解,《集郵市場管理辦法》是在2000年原國家郵政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號令頒布的《集郵市場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