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款名為“玉兔送金封”(也稱為“玉兔金豐”)的產品宣傳廣告頻頻在各媒體亮相。“我國首套《玉兔金豐》金玉生肖郵王震撼發行”、“我國第一套和田玉雕生肖郵票”等宣傳語誘惑著消費者。本報記者通過向郵政部門了解,此產品的廣告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了廣大消費者,所謂的“和田玉雕生肖郵票”子虛烏有。
幾位知名度頗高的笑星亮相“玉兔送金封”的宣傳廣告中,頗能抓住觀眾的眼球。而“國家會如此重視此次發行”、“國家發行的第一套”等廣告詞中多次出現的語句更是誘人。
更具有欺騙性的是,該廣告中出現的“帶有國家法定面值的和田玉雕生肖郵票”、“枚枚都帶有國家法定面值”等語句,嚴重誤導廣大消費者。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從未發行過廣告中提到的所謂的“和田玉雕生肖郵票”。
在“玉兔送金封”的電視廣告中,展示了一張《中國集郵報》第一版的圖樣,頭條位置赫然刊出《我國發行首套玉雕生肖郵票》的通欄大標題。實際上,這份報紙是偽造出來的。《中國集郵報》根本沒有宣傳過該產品,也沒有刊登過該產品的廣告。《中國集郵報》是集郵界內的權威媒體,而“玉兔送金封”的廣告發布者為了增強欺騙性,竟然偽造報紙,炮制虛假文章,混淆視聽。
郵政部門有關人士表示,“玉兔送金封”的相關廣告中,利用與中國郵政下屬企業“中郵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近似的名稱“中郵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宣傳,并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中國郵政名稱及標識,同時,在電話銷售中,盜用中國郵政或各省郵政名義進行推銷,給中國郵政的聲譽和企業形象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玉兔送金封”的相關廣告中對產品的升值前景、投資回報等進行了夸大性的預測,具有很大的欺騙性。
有關人士指出, “玉兔送金封”的相關廣告存在明顯的違法事實:
1. 以國家名義進行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款。
2. 廣告中含有虛假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一章第四條。
3. 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4. 廣告中發布集郵品價格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等,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集郵票品廣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7]198號)中第二條的規定。
郵政部門有關人士表示,為維護集郵市場秩序和集郵消費者的權益,凈化廣告市場環境,維護中國郵政聲譽,郵政部門已致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查處“玉兔送金封”相關廣告的違法行為。同時,有關人士提示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集郵收藏品時,一定要注意產品發行單位和銷售渠道。(鄭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