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郵票發行監督管理法規出臺標志著國家郵政郵票發行工作體制改革過渡期結束,徹底實現了政企分開、監管和經營分離,落實郵政法關于郵票發行監督管理法規條款有了具體實施細則,充分體現了國家重視郵票發行監督管理工作,為郵票市場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基本法規保障。
第二,強調了紀特郵票發行計劃的嚴肅性,規定“郵政企業對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的紀特郵票發行計劃,原則上不予變更。郵政企業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對紀特郵票發行計劃進行變更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定。未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郵政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這從根本上消除了集藏投資者對郵政企業隨意加印郵票的懷疑和擔憂,在政策法規上保障了集藏投資者的利益,這顆“定心丸”將極大地強化投資郵票者的信心。同時,將改變近幾年改革過渡期出現的郵票發行計劃沒有變化快的亂象。
第三,嚴格規范了紀特郵票印制銷售監督管理,明確“郵票發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企業自律相結合的方式。 郵政管理部門和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票發行投訴機制,向社會公示投訴渠道和方式。”一是郵票印制信息法定公開,規定了公開時限、公開內容、公開方式,明確“郵政企業應當于紀特郵票發行之前向社會公告郵票信息,包括郵票名稱、發行日期、枚數、面值、規格、齒孔度數、版別、防偽方式、設計者、發行期限等。各銷售網點應當于紀特郵票發行日前公告新郵銷售服務信息,包括銷售時間、種類、價格、零售數量等。”二是禁止郵票打折銷售,規定“郵政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在發行日前銷售郵票;(二)低于面值或者售價銷售郵票;(三)在發行期內高于面值或者售價銷售紀特郵票;(四)采用搭售等方式強迫消費者購買其他商品;(五)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公開促公正,將有力遏制郵政企業和附庸在郵票發行期內聯手炒作放貨行為,也就是說,炒作也要等到過了發行期,不然就違規而被查處問責。消滅郵票打折直接化解了10多年來郵票發行亂象的“死結”,集藏投資者信心指數將大幅提高,是郵市向好的又一個重大利好。
第四,規定了紀特郵票的郵資功能屬性,“普通郵票和紀特郵票都是郵件納費標志的有價票證。”也就是說,紀特郵票凡用于通信貼用都受到法規保護,郵政企業不得拒絕辦理郵寄業務,拒接使用紀特郵票將被消費者投訴,這將增加郵票使用消耗空間和力度。
第五,在國家大力發展文化產業、鼓勵發展集郵文化、郵票連鎖店開遍全國、郵市大潮將起之特殊時間節點,頒布實施《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是進一步提振集藏投資者信心之舉,將為郵票市場向好注入“強心針”,為加速孕育產生郵票大潮推波助瀾。